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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屏边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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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纪委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宣传教育室、执法监察室(县政府纠风办)、信访室(含举报中心和投诉中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
  主要职责:
  (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政府颁发的决定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清正廉洁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负责党纪政纪有关制度、规定的研究、制定;配合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结合边疆特点和县情,做好纪检监察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七)调查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纠正或修改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县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考核县级部门、各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选,并提出任免职务的意见;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纪委、州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